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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印发演出、娱乐场所恢复开放指南
2022-07-10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现将《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娱乐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

1.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3.娱乐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

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要求,有序推进演出场所恢复开放,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常态防控。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制定包含演出场所在内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安全。

(二)坚持有序开放。在充分做好防疫措施的情况下,在低风险地区,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可以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但暂缓举办中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暂缓新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除外)。在中、高风险地区,暂缓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三)坚持预约限流。恢复开放的演出场所应当严格执行人员预约限流措施。剧院等演出场所观众人数不得超过剧场座位数的30%,要间隔就坐,保持1米以上距离。演员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含有多个剧场的综合性演出场所,同时只能开一个剧场。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现场音乐厅(LiveHouse)等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主办方要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做好人员疏导。

二、场所防控管理

(四)落实防控主体责任。演出场所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制定本场所防控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把防控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

(五)做好日常消毒通风。演出场所要对舞台区、观众区、化妆间、通道、出入口、行政办公场地等公共区域,每日定时进行两次消毒。建立《场馆清洁消毒记录表》,记录消毒时间、责任人等信息。演出场所要保持通风状态,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

(六)配备防护用品。演出场所要配备口罩、手套等防护物资,并在洗手间配备洗手液及消毒用品,为员工和观众提供必要防护保障。

(七)加强防疫宣传。演出场所应通过设置提示牌、摆放宣传品、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科普宣传。

(八)排查安全隐患。演出场所恢复开放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排查火灾等安全隐患,并按照《文化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7〕5号)有关规定,加强场所日常检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立整立改。

(九)鼓励线上服务。鼓励推广在线实名制购票及电子票,鼓励使用在线支付,尽量减少直接接触。对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实行实名制购票和实名制入场。

三、演员和观众管理

(十)做好演职人员管理。演出主办方应当与参演单位和个人签订安全协议或健康承诺书,提前做好对演职人员(含行政、后勤等工作人员)的体温监测等防控措施。每场演出尽量压缩不必要的演职人员,注意保持一定距离。演员人均化妆间面积不低于5平米。

(十一)做好入场检测登记。演出场所应当配备测量体温设施设备,并安排专人值守。观众进入演出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观众拒绝佩戴口罩或者体温异常的,应当拒绝其进入。

(十二)加强现场巡查。演出场所应当安排专人做好演出现场管理,提醒观众正确佩戴口罩,对号入座,保持安全距离。取消演出前后的现场互动环节。

四、员工健康管理

(十三)做好员工健康监测。按照当地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管理,掌握员工出行轨迹等情况。员工上岗前要检测体温,出现发热、呼吸道等症状时,要暂停工作并及时报告。

(十四)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员工应当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场所。组织对一线工作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了解疫情防控相关知识,掌握新型冠状病毒个人防护知识、卫生健康习惯及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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